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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建设中的反思            【字体:
法院文化建设中的反思
作者:龚成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21

    什么是文化?享有“人类学之父”美誉的英国学者泰勒曾对“文化”做出如此定义: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讲,是一复合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其他一切能力和习惯。①就笔者的认识而言,文化应该是一个人的群体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区域形成的比较稳定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规范和物质生活表现,其生成、发展与其所处的自然、人文、历史和经济环境休戚相关,它对内体现的是一种秩序,对外表现出一种扩张性。正是这种比较稳定的价值观念、思维、行为和生活方式把地球上的人们分为不同的民族、国家和地区。

    一、解读法院文化建设的兴起

    法院文化是“文化”的子概念,同时也是法律文化的子概念。从历史上看,我国从来没有出现过现代意义上的法院,自然也就没有法院文化的语境。近现代中,现代意义的法院雏形曾出现在民国时期②,但由于诸多因素而未形成。解放后,由于政治意识形态方面的因素,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体系也未建立,真正意义的法院未曾出现。改革开放后,随着民主法治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主法治已然成为时代的主题,尤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院才真正回归其独立审判的应然职能,并得以迅速发展和完善。是时,作为根植中国特色文化土壤之中的法院文化方渐显端倪③。

    在十六大提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以后,全国掀起了一股“文化”热,法院系统也不例外。建设先进法院文化,提高法院群体素质,促进公正与效率的实现,逐渐成为各级法院的共识,一股“文化兴院”的热潮在全国各地法院悄然兴起。而纵观现在法院系统搞的法院文化,不是先通过论证,而是边搞边论证。就法院文化而言,在法律文化尚未成型的中国搞这种试验型文化,如同“小媳妇”一般,有点名不正言不顺的味道。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各地法院已经在号召声和功利心中竞相展开了法院文化的活动和讨论。一边摸着石头过河,一边报道着自己成功的典型事例,一场法院文化大比拼如火如荼的开始了。

    二、解析法院文化建设的现状

    在“文化”建设活动中,笔者发现,一些法院并未对法院文化有过全面的了解,忽视法院文化所依存的基础以及环境的影响,暴露出把法院文化简单化、功利化的倾向。那么下面,笔者就法院文化展开来谈,就我国的企业组织文化建设结合我国的法院文化建设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法院文化是法律文化的子概念,但是同时它和组织文化又有一定的关系。组织文化是20世纪80年代由美国的著名经济学家比较美国和日本的经济发展提出的,我国目前在各种组织中也在进行文化建设,尤其是企业文化建设。当然也有人会强调法院文化不同于企业文化,因为法院是一个系统,企业却千差万别,但是法院是国家设在地方的审判机关,就如同“社会生活中所需要的知识至少很大部分是具体的和地方性的”④一样,法院是一个系统的总称,某个具体的法院总会冠上地方的名称和具有地域的特点,——这也和抽象“企业”名词与具体的企业的关系是一样的。比照组织文化和其他地区以形成的法院文化,我国的法院文化建设存在以下问题。

    ——未能抓住组织文化的本质。笔者认为组织文化的本质就是组织的价值观。所谓组织的价值观就是在长期过程中形成的基本信念、追求的目标,是组织自身存在和发展的意义,以及组织员工评判的标准等。

    在组织文化建设中,偏离价值目标的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组织文化的建设中只注重物质层面。设计出一大堆标语等流于形式的东西。怎么办?量化!“微笑——露出八颗牙齿”就不再是一句口号和标语,而是把“微笑”要求在“露出八颗牙齿”。汪中求有本书叫《细节决定成败》,光看这个名字就够我们好好反思的了,从法院文化一开始的时候我们是否考察了细节?我们其实需要的大量的是procedure,老外比我们看重这个procedure——具体的程序。2、大搞职工活动。有的法院内部整体精神状态不佳,争先创优意识不强,简单地认为开展几次文体活动,组织几次书画展览就是建设法院文化了,或者花点钱装饰一下法院,挂出几幅带“文化味”的标语,把文化建设当作“花瓶”,而这些活动跟文化建设的联系在哪里?职工活动的确可以增加职工相互交流的机会,对职工身心健康也有益,但这不是重点,更不能将之等同于组织文化建设,我们需要发现的是应该用什么方式联系文化建设与职工活动,找准法院的文化的定位。3、将思想政治工作等同于组织文化建设。现在很多人都这样认为,仍然将讲一些口号性的东西放在面上,这些不能等同于组织文化建设,该建设的核心也不在于此。

    ——对组织文化建设的重视性不够。表现在只关注效益而忽视了主要内容。就如同一些企业为了一个质量认证的本子而进行质量认证的建设,与这个企业的实质进步是达不上钩的。拿认证书成为了装点门面和提高价位和竞争力的工具,而质量认证不是一个人人都可以拿起来作牌坊的工具,——举起自己扛不住的担子会让自己折弯。实际上组织文化对企业的长期经营业绩有十分重要作用。在整个组织文化建设的过程当中,有五个层面:文化、精神、行动、满足感与实际业绩,这是一种递进的关系,文化的树立使精神丰沛,进而表现在行动上,通过行动使精神得到满足,促进实际业绩的提高。让每一个员工——在岗的和离开的——在走上街头的时候能让其他人能看出这个员工是松下的,松下电器如是强调组织文化对员工的影响。打上组织的标志,让员工能为进入这个组织而感到骄傲,并将自己与整个组织的利益密切的联系起来,组织文化在整个企业的运作是最为关键的。

    ——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处理不当。这方面存在两个问题:1、热衷模仿外国的组织文化。虽然在法院文化上,外国同中国有一定的共性,但是一个国家的法院文化是针对他们自身的情况,包括历史的和现实的因素,并不一定适合我国的法院。2、国内的地方法院相互模仿,没有个性。实践中一些法院不考虑自身的条件、环境,也不管是否适合自身法院的个性,采取照搬照抄别的法院的做法,其硬性嫁接的结果必然导致“怪胎”,法院文化的功能显然不能得以体现。这个是我国法院在组织文化建设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我国的法院系统为什么要搞组织文化,大概这又是一个政治上的任务。我们是在参照什么而兴起,我们又不愿意承认,非得说是一种需要,为什么而需要,有哪些方面的需要,怎么满足这些需要,法院是否对这些需要有一个系统的梳理?正如同笔者前文所述,文化会因为存在地理、历史、人文、社会制度的差别而不同,但是只要能建设符合自己特色的文化就是成功的建设,一些法院不考虑法院所处的外部环境,提出一些超越外部环境或者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措施,关起门来建设法院文化,自然是欲速则不达。

    ——领导者急于求成与文化建设同员工的脱节。我国的非国有组织,主要是民营企业,如有的民营企业,在组织文化建设中常常重金聘请一些专家,设计出一大本组织文化手册,认为这样就建立了组织文化,这种由专家、外国设计公司设计的东西并不一定适用具体的某一个企业。而进行建设时,员工认为组织文化是高层管理者的事情,是领导者的事,与自己没有关系,有这样的心态就失去了组织文化建设的本意。在法院的文化建设中主要表现在:“一热一冷”,即领导热,干警被动参与;“一硬一软”,即注重硬实力投入,忽视软实力建设;“一虚一实”,即浅层次理解法院文化,唱唱跳跳等一些载体,没有作为一项实实在在的任务来抓,干警也往往把这些载体当成政治任务,而没有与文化联系上,而实际上,组织文化是能够让整个企业员工在平常工作中体现出来。最后一个问题就是我们习惯把形成的经验供起来,不做变化,认为是不用变的,这种认识是对法院创新的淡漠,是一个组织系统呆滞、僵硬的表现。

    三、解答法院文化建设的途径

    在法院文化的建设过程中,我们对法院文化的构成要素、目标定位、主客体关系的处理和运作方法都存在着缺少整体设计、系统研究、整合资源、精心实施的问题,而且法院文化的建设不仅仅是法院单靠内在的修为就可以“圆满”的事,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在现有的社会环境及社会条件下,法院文化建设应当立足法院自身,从自身的工作出发搞好内部的建设。

    企业文化一般由三个要素构成,即物质、行为和心理,分别表达文化的物质实体,行为方式、制度形式和精神观念四个层面。⑤法院文化亦不例外,概由此三种要素和四个层面构成:表层的物质文化——法院的建筑、设施和装备以及包括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着装、法庭的布局和装饰、法槌的使用、工作环境等;浅层的行为文化——法院群体在审判活动、研究培训、生活娱乐和人际交往中产生的活动文化等;中层的制度文化——法院在从事审判活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与法院司法精神、价值观念等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院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等;深层的精神文化——法院在审判、管理、组织活动中形成的独具法院特征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等。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本质,不仅体现现代司法理念,而且主导法院现代司法理念的实质与方向。无论物质文化,还是行为文化都是以其为基础而发散出来的外在表现,因而处于核心和灵魂地位,也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点和最高境界。借此四个层次,笔者试对法院文化的建设进行一个梳理。

    一、把握法院的文化的基本特征。从比较的角度审视法院文化,之于其他文化的显著区别就在于法院文化具有鲜明的审判色彩。法院是专门进行审判的一个机构,那么法院文化的基本特征就是突出其保守性。法院绝大数的应采取保守态度,法院在文化建设过程中,一个是思维方式的转变,决定了法院的法官的思维,我们现在法院还是带有行政管理色彩。由克服单纯行政管理思维向司法管理转变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转变,是由单纯的权力思维转变为权力和专业同行的思维。

    二、培养法院的价值观成为关键的关键。组织价值观是以组织为主体,组织员工共同认可的行为准则,它是组织文化建设的本质,一个方面是应该从实践中总结继承现有的价值体系;另一个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创新,随着客观环境在价值体系中注入新的内容,保证其在内容上与组织一样充满活力,间言之,即组织的精神。让组织价值观成为全体成员的信念,尤其是全体员工的信念——而不仅仅是领导的一相情愿,才能成为实际的价值观。

    任何组织都有自己的最高准则和目标,法院也是如此。法院的核心价值观,是法院群体本质精神的高度浓缩,是法院文化的核心与灵魂。这种精神能够激发群体成员的责任感、尊荣感,调动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群体的向心力、凝聚力。透过法院文化所蕴涵的“公平、公正、中立、文明、廉洁、高效”等丰富的内容,我们需要确定一个法院的核心价值观。此处,我们可以借鉴台北法院的院标,——六个字:正义、良知、荣誉。我们知道,法律职业者所从事的是善与正义的事业,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和独立,服从法律和自己的良心,而在法律出现非正义的时候,法官是正义的保障,是用自己的良知在与非正义抗衡。有人说:“法官如果是完人,首先应该是道德上的完人。”因此,正义的实现在法官个体的良心,良心应该成为法院文化的关键。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之外不再有别的上司。⑥法官判案子要遵守法律和自己的良心。英国丹宁勋爵所过:“如果我们必须相信某些人的话,那就让我们相信法官吧”⑦。法官本身是一种崇高的荣誉,在法院这个共同体当中,最高的共同利益就是我们的荣誉。在美国,人们不相信总统,不相信国会,但是他们相信法院,这就是法院最高的荣誉。

    三、结合法院自身的实际情况,创造个性与体现共性相结合。这里的个性和共性体现在两个层次上,一是每个地方法院的个性和法院系统的共性,二是法院系统的个性和整个社会文化的共性。首先,我们要处理好地方法院的个性和法院系统的共性。每个地区的法院都会受到当地的风土人情的影响而具有自己所处的地域的特点,一些地方性的东西当然的被法院文化所含概,加之区域发展不平衡,同时社会法治进程也存在阶段性特点,因此,每个独立的法院首先要把握的要有自己独特的法院文化。由于法院这个系统是一个共同体,每个地方的法院需要把握好这个共同体的价值观,并将其个性与共性结合起来。其次,我们要把握好法院系统的个性和整个社会文化的共性。在培育先进法院文化中,我们既要看到它个性的一面,又要看到它与整个社会文化共融共生的一面,只有不断总结和吸纳社会文化的优良成分,才能真正构建起先进的法院文化。

    四、要结合干警的内在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法院文化的精髓是重视人的价值,因此,应力求把实现法院的整体价值和实现人的价值统一起来。既要重视人的因素在审判实践和法院管理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法院群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又必须理解、尊重、关心、培养人,满足他们的物质与精神需求。法院文化建设的各项措施应是他们乐于接受的,才能使法院文化建设充满生机与活力。法院要维护的不外乎是自由、正义、公平,因此法院内部的文化建设也要充分做到以人为本。作为管理者应平等对人,尊重人的个性与人格;满足人的需要。

    五、建立学习型法院,提高法官群体素质。建立学习型法院应包含两个部分的学习内容——对理论的学习和对生活的总结。首先是对法官在书本和理论学习上提出要求。法官无论是对法律规则的抽象理解,还是对它的具体解释以及对它的普遍适用,都是一种理性的认识过程。法官对法律规则由感性认识升华为理性认识,决非一蹴而就的易事。“裁判需要的是法律知识,鉴别真伪的智慧及公正心。”在法律知识阶层中,法官应是素质最高、地位最优越、作用最大、成为该阶层核心的群体。诚如胡旭晟先生所言:法官应当同时是法律家,甚至应当是法学家。然而“法学是理性的实践”,法官在保证有深厚的法学修为外,还应具备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毕竟法律本身也是一门社会科学,只有当法律被应用于实际生活时,才能发挥惩恶扬善,规范引导的作用。这种经验的积累是对生活的学习。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要深入实际,勇于探索,善于观察,了解当地风土人情,经济能力,生活水平,公众的心理状态,准确把握事物的发展脉络,预测可能产生的各种后果,从而才能掌握主动。因此建立良好的促进学习的机制,并充分利用环境对人的积极影响,引导和促进群体成员形成学习的风尚,纯洁法院风气,优化内部环境,对于提高法院群体素质、培育先进法院文化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六、将法院文化建设贯彻到组织的各种制度当中。在落实贯彻制度的过程中,我们一是要注重强化程序意识,规范群体行为,即以强化法院群体的程序意识,培养严格遵守程序,严格按程序办事的行为习惯为主线,构建工作和生活的行为规范,完善相应的制度,建立监督、约束机制,以达到规范群体行为的目的。二是要狠抓制度落实,强化内部管理。绝大多数法院在内部管理上,都不乏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而且基于法院共性,其内容也大致相同。然而,法院之间仍然存在整体素质、精神面貌等方面的差异,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在于各法院在制度贯彻执行态度上的差异。笔者认为,从管理的角度出发,制度的有效执行比制度的制定更为重要。培育法院文化,要将内在管理与外在管理有机地结合,注意培养群体成员的自律意识,养成自觉遵守制度的良好习惯。不仅要注重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更要注重制度的贯彻执行,只有各项管理制度得到切实的遵守,管理才具有真正的意义。

    七、充分认识司法礼仪的重要性。司法礼仪是法院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文化的外化、直观和感觉形象,它不仅作用于法官自身,而且对于社会公众有着无以替代的感知、影响和接纳作用。司法礼仪建设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法官个体行为语言礼仪和法院装饰上的仪礼。法院的建筑风格、装潢装饰;法官身着法袍,胸前悬挂法徽,端坐于神圣的国徽下,配之以法槌等仪式性的物件;庭审之中,法官有条不紊、耐心细致地询问,静静地聆听,适时地制止与庭审无关的赘述,法言法语得当,用语文明得体,没有任何过激的表情和动作甚至是一个不当的眼神,这些司法礼仪向当事人表明了他们竹直心虚、水淡性泊的品格和中立的立场以及对当事人的尊重,如此司法礼仪不仅树立了法官及法院平等、公正的良好形象,同时也捍卫了国家法律的神圣权威和尊严。

    八、不断的创新和改革法院文化,使法院文化充满活力。业已形成的习惯和已掌握的经验我们需要充分的分析和运用,汤之《盘铭》曰:“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就是要我们能每天除旧更新,要天天除旧更新,要不间断地更新又更新。新时期法院文化的发展方向就是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当前,尤其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文化建设。我们不能把经验供起来,供起来的是已经定型了的神像和牌坊;我们要把习惯中进行总结和改善,不变的习惯最终会成为迷信。法院文化作为法院精神的支柱,应在时日的推进中不断的被赋予含义,丰富内容,改进改良,让它充分发挥应有的功效。

    法院文化建设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长远规划、统筹安排、长期努力;建设法院文化仅有法院自身的热情和努力是不够的,尚需国家体制的变革、权力机关的互动和社会公众的参与,它不仅仅是法院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过程,更是法治社会发展与完善的过程,法院文化最终要让民众对法律进行信仰,对法院作到遵从,对法官作到敬重。我们希望法律能在中国得以信仰,希望法律人在中国得以应有的地位和保障,而我们最好的选择就是让文化成为我们的前沿阵地。建设并倡导法院文化,让文化去改变一些陈规陋弊,让文化去占领和统治人的意识,让现代意义的法治在中国这个古老的土地上得以生长。

    注释:

①[英]泰勒《原始文化》,连树声译,上海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②参见蒲坚主编:《中国法制史》,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7月版,第301-305页。

③根据笔者查找的资料,关于“法院文化”最早的报道大致出现在2001年3月(《人民法院报》有相应记载),正式以“法院文化”为标题的报道出现在2002年11月下旬。

④参见朱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第18页。

⑤参见大卫·克莱珀斯(David Kreps)《企业文化和经济理论》,转引自党向阳《浅谈企业文化建设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博客网。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76页。

⑦〔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未来》,刘庸安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121页。

 

转摘自彭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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