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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法院文化            【字体:
现代司法理念与法院文化
作者:杜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21

论文提要: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法院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先进法院文化对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世纪、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法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培育先进法院文化,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是“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的要求,是时代的选择,是人民的呼唤。现代司法理念是先进法院文化的精髓,主要通过法院精神文化、法院规范文化和法院物质文化三个方面体现出来。全文共11,631字。

以下正文:

随着司法现代化、法官职业化的提出和推进,以现代司法理念为精髓的文化建设提高法院群体素质、促进公正与效率的实现,逐渐成为许多法院的共识;法院又通过对先进法院文化的建构,将现代司法理念展现出来。

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精神,是其特有的、共同遵行的一种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表现的总和。先进的法院文化应该体现法的精神本质和现代司法理念,是传统法律精华和世界先进法律文化的交汇和融合,是立志献身人类正义事业的司法工作者优秀品质的积淀。法院文化包括法院精神文化、规范文化、物质文化三个方面的内容。

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现代司法理念是现代法治原则的结晶,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司法效率、司法廉洁、司法程序、司法职业化等。

法官现代司法理念是指在司法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法官群体为达到司法的终极目的,在对司法权本质特性及其运行规律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内心自主选择的、坚定信服和推崇的、体现时代客观本质和发展趋势的,并在司法实践中奉为最高行为准则的基本观念。法官现代司法理念是针对法院群体的主体—法官在法院司法现代化建设上提出的更高的要求。

通过对司法权本质特性及其运行规律的分析,结合我国司法发展的现状,我们认为在法院文化建构中应着重树立并体现以下现代司法理念:

(一)独立

这是司法权独立性的体现,它要求法官要有独立的意识,独立的人格,独立的思维和判断力。这种独立精神就是不屈从权力,不迷信权威,不盲目人云亦云。这种独立精神来源于对法律的正确把握和对裁判的理性思考,它是公正司法的保障,是制约机制的核心。因此,我们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不仅要做到审判权的外部独立与内部独立,而且还要求法官审判权的运行应秉承其独特的方法论。[1]一是实现审判权的外部独立。即在司法实践中要使审判权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及其他国家职权。二是实现审判的内部独立。“权力是否腐败主要取决于行使权力者的素质及其制度环境,而不是参与决策者的数量”。[2]因此,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在审判权这个整体内部要独立于其他所有与之相关的职能,尤其是要坚持法官行使审判权的平等性和亲历性原则,革除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三是确立法律推理的司法方法观念。独特的法律推理模式正是现代法治条件下司法运行的一个重要特征。其形式的逻辑性、运行的程序性、价值的中立性和过程的公示性显示出司法推理与科学解释、道德评价、政策决策不同的特殊规律,同时,也正是法律推理“方法论的自治性”[3]构成了司法独立的内在保障。

(二)中立

这是司法权中立性的要求。作为居中裁判性的权力,审判权在法律上基本上处于中性、超然的状态,显示出的是一种社会公正、正义力量的象征,这是一名法官必须达到境界。法官必须超越自我,超越名利、世俗感情、亲情、友情、偏见和狭隘。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做到:一是与当事人适度隔离。这一隔离制度除了避籍和避亲的要求外,还应包括时间上的隔离、空间上的隔离和特定条件下的隔离。二是以中立性的庭审技术保障审理裁判权的超然运行。法官应超然于双方当事人之外,在法庭调查、辩论、调解、裁判的多个环节上将双方当事人立场的对立性、求胜的竞争性、表达意志的自主性引入审理裁判权的运行之中,通过引导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积极举证加以证明,对对方的主张尽力举证加以反驳,从而使信息得以交流、意志得以沟通、证据得以确认,为公正裁决奠定良好的基础。三是明确自己的作用和角色。法官在庭审中只相当于主持人的角度,主要任务是冷静辨别控辩或争议双方的证据,保持法官角色的超然性、消极性和平衡性。当然,这并不否定法官在裁决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三)公正

法治社会的真正权威是公正的司法,法官的公正判决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因而法官的公正理念是实现法治的最终保障。所以,公正被“普遍认为是法官和执法者所应具有的品质”,[4]它是司法永恒的主题,是法院最珍贵的公众形象,是法官毕生的追求。公正的理念应该渗透到法官的骨子里、血液中,才能够战胜邪恶和私欲,才能够在任何时候都做到无私、无畏、无偏,从而使法院成为最文明、最民主、最讲理的殿堂,使正义成为法官的执著追求。一是要确立“软实体、硬程序”的观念。在贯彻实体、程序并重原则的审判实践中,一方面法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法律文本和立法意图的指导下,根据自己的良知、价值观、生活阅历、法律见解和法理学倾向,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确保社会正义得以实现;另一方面法官的审判活动要经过司法程序严格的检验,排除偏私、固执、利益冲突等,从而通过保障了法律推理的合理性和司法过程的民主性。二是确立尊重当事人权利的观念。对当事人权利的不尊重不但破坏社会公正原则,而且也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权利的普遍性一旦被破坏,法治大厦即会坍塌,为权利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因此,法官必须做到切实尊重当事人权利,这是义务,也是责任。三是确立审判公开的观念。公开审判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重要原则,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各种诉讼权利、制约审判权的恣意行使是至关重要的,“公开本身便是一种监督”,便是从这一点意义上讲的,即以公开保公正。四是确立法律事实的观念。法官并非全知全能的上帝,并不对案件所谓的客观事实负责,并不承担发现客观事实的使命,况且司法资源有限,法官的审判活动要受到时间(审理期限)、空间(不能恢复到过去)的限制,不可能不顾及一切地去追求客观真实,而推断出基于证据支持的法律意义上的拟制事实才是法官力所能及的现实使命。因此,法官应确立起“法官事实”观念,在力求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正义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司法效率和效益,而后二者也正是社会正义题中的应有之义。

(四)尊荣

尊荣是指法官在为捍卫社会正义而忠实履行法官义务的过程中在个人心理上产生的自尊、自爱、自豪和神圣等情感上的满足。要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树立尊荣感,其目的是要在法官心理上建立起自我约束的机制。尊荣感作为一种复杂因素的产物,它是通过法官的良心、节操和荣誉三个不同层次、不同范畴的心理机制发挥作用的:一是法官要忠诚于良心。其基本标准就是是否做到了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忠于法律,这是一名法官最起码也是最重要的品质。二是法官要保持高尚的节操。自古以来,中国就有“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至理名言,现代法官更应该守得住信仰、抗得住诱惑、耐得住清贫、管得住小节、顶得住歪风,做到不为名利所囚、不为物欲所诱、不为人情所扰,以两袖清风养一身正气。三是要培养法官从事司法职业的荣誉感和神圣感。法官是生杀予夺、定纷止争的仲裁者,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象征。法官应当以从事法官职业为荣,通过荣誉这种情感的滋养来培育法官司法神圣的坚定信念,并以这种坚定的信念来保持法官的捍卫社会正义过程中的勇气、毅力、自我克制力和坚定不移的心理状态。

法官现代司法理念不是现实的直接实践所得,而是前人或他人对民族文化、社会文化、外来文化、法律文化等精神中的积极因素亲身实践和积累的结果,是值得借鉴的间接经验。现代司法理念通过内敛和外张,将所有的理念要素聚集到为法院共同价值目标服务的体系轨道上来,形成合力,推动法院文化建设不断深入发展,因此我们说,法官现代司法理念是法院文化的精髓,贯穿于法院文化建构的整个过程,并通过法院精神文化、法院规范文化和法院物质文化三个方面展现给世人。

一、法院精神文化——法官现代司法理念的灵魂

法院精神文化亦称法院观念文化,是以心理、观念、理论形态存在的法院文化。具体来讲,是指在长期的审判与管理实践中,为实现法院发展目标和履行法定职责,由法院群体共同参与创造而形成的,为社会进步所要求和期待的,为群体成员所认同和遵守的,推动法院群体继续社会化的法院群体共同意识。法院精神文化是法官现代司法理念的灵魂也是先进法院文化建构的核心内容,主导着法官现代司法理念的实质和方向,法官现代司法理念也主要是通过法院精神文化体现出来。

法院精神文化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存在于法院群体成员心中的文化心态、文化心理、文化观念、文化思想、文化信念等。这是看不见的部分,是法院群体成员内在的、无限的、广大的、自由的心灵世界,法院群体成员的文化创造、想象、建构主要是在这个世界进行和完成的。二是已经理论化、对象化的思想理论体系,即客观化了的思想。这是看得见的部分,已表诸于外在的语言符号,表现在文字、信息、简报、文件、书报、刊物乃至规章制度、物质装备和审判设施之中。作为相对定型了的、有限的东西,同前一部分比较起来,该部分的自由度要少一些,要受到一定时代经济、政治等因素的制约。

作为法官现代司法理念灵魂的法院精神文化的基本建构原则为: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的原则

该原则是精神文化建构的最高原则。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代表着一定阶级的利益和要求,无产阶级政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精神文化具有政治性,作为统御法院群体的主导意识,它要求法院群体的审判与管理实践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体现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并为政治路线、思想路线服务。同时,坚持正确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也是正确地建设法院精神文化的重要保证。

(二)突出“公正与效率”主题的原则

“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与灵魂,是法院最珍贵的形象,是法官毕生的追求,公正的理念应当渗透到法院群体成员的骨子里、血液中,应当是法院精神文化建设永恒的主题。效率的概念反映行为的快速、有效,审判效率则指在法院审判与管理实践中各种主体行为的速度及有效性。“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就是效益,效率因素对案件质量的影响越来越大,办案效率不高,人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就难以谈得上社会公正。因此,在法院精神文化建设中,在突出公正这一主题的前提下,亦要努力培养法院群体效率的共同价值意识。

(三)集体主义原则

坚持集体主义的价值意识导向,是法院精神文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和重要内容。法院精神文化建设主要意旨之一就是法院群体共建集体主义文化意识体系和价值参照系统,通过文化整合,使群体成员共享集体主义的文化规范、价值观念和目标取向,以便进行共同的价值认识、判断和选择,从而增强法院群体对本职工作的自豪感、使命感、认同感和归属感,使其产生强烈的集体意识和强大的凝聚力。

(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司法为民”原则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工人阶级及其先锋队唯一的宗旨,人民法院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审判机关,其工作宗旨就是“司法为民”。这一原则要求法院群体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完全彻底地为人民服务,充分运用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力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人民服务而不谋私利,即要求法官要无条件地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法院精神文化范畴要浸渍着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法院精神文化建设也要培养法官群体“司法为民”的共同意识,使其做到坚持站在人民的立场上思考问题、执行法律,坚持依法公正、平等地审理案件,坚持正确的运用法律武器,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要使法院群体成员认识、接受法院精神文化诸观念要素,并以其为内容在思想观念上确立一种内在的、自我控制的行为标准,即现代司法理念,从而在价值判断、选择、取向等方面与群体采取一致的行动,就必须对法院精神文化进行内化。

法院精神文化的内化是法院文化建设这一系统工程中最具基础性的工作,也是最长期、最艰巨而又带有根本性的工作。为加快精神文化的传递与内化,从目前我国法院审判与管理实践来看,主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一)   舆论灌输

舆论灌输即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栏、标语、宣传品等舆论工具和媒体及报告、讲座、座谈、讨论等宣传方式,传递法院精神文化,从而对法院群体成员产生导向、熏陶、激励和制约作用,使法院精神文化诸观念要素深入人心。

(二)教育培训

其一适当举办有关法院群体共同价值观念、法院发展目标、法院管理哲学、法院群体精神和法官现代司法理念方面的培训班、研讨班,从理论上强化法院群体成员对法院精神文化诸观念要素的理解和认同。其二,通过法院群体成员自我教育,并相互帮助、互相影响,自觉地确立与法院精神文化一致的奋斗目标,在具体的工作中实践法院文化。其三,在教育培训的过程中要讲究方式方法,力求做到讲清一个“理”字,注重一个“情”字,强调一个“实”字,重在一个“为”字,追求一个“新”字。

(三)领导垂范

法院群体的领导骨干是法院精神文化之源,他们不仅要做法院精神文化的积极倡导者,而且要做法院精神文化的率先垂范者。这是培育法院精神文化最有效的途径之一。法院群体的领导骨干应当明确自己在法院精神文化建设方面肩负的重大责任,要做到高瞻远瞩,坚持提升自身精神境界与培育法院精神文化相统一;以身作则,坚持带头弘扬法院精神文化与引导法院群体成员实践精神文化相统一;持之以恒,坚持以法院精神文化促进审判和管理实践与在新的审判、管理实践中进一步升华和发展法院精神文化相统一,从而通过自身人格化的巨大魅力引导法院群体弘扬法院精神文化。

(四)榜样示范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先进典型人物是法院精神文化的中枢形象,是法院精神文化的象征者,他们集体地体现法院精神文化的力量所在。在法院精神文化建设中,树立法院英雄人物,培养塑造先进典型,用榜样的力量昭示法院精神文化的丰富内蕴,才能取得建设和强化法院精神文化的作用。

(五)实践锤炼

法院精神文化来源于法院的审判与管理实践,又在法院审判与管理活动中得以发展和升华,渗透到法院审判与管理活动的方方面面和整个过程之中。因此,我们要注重在实践中锻铸法院精神文化,使其不仅牢牢地扎根于实践这一最深厚的源泉之中,得以不断地充实、更新和发展,而且使法院精神文化能够有效地转化为现实的精神动力,带动和促进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主题活动

以法院精神文化为主题,经常组织法院群体成员开展各式各样的主题活动,如法官宣誓仪式、演讲会、联谊会、卡拉OK、歌咏比赛、文艺汇演、书画展、摄影展、征文比赛、知识竞赛、棋类比赛、体育活动、跳舞、文化沙龙等活动,在活动中潜移默化地熏陶、培养法院群体成员对法院精神文化的觉悟和意识。

(七)制度规范

从培育法院精神文化的视角,制定反映法院精神文化、促进法院精神文化成长的规章制度、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这是培育法院精神文化的又一途径。因为法院精神文化是一种导向、指引法院群体成员言行的思想意识,本身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培育法院精神文化还需要一定的规章制度来规范,从而使法院管理达到法院精神文化的软管理与法院规章制度的硬管理的有机结合,共同促进法院精神文化诸观念要素的传递与内化。

(八)形象塑造

这是把法院精神文化物化为外显形态的一种培育途径。司法过程也是一种宣示正义的过程,这种宣示不仅是通过处理具体纠纷、阐述法律规则来体现,而且也是通过其自身的服饰和行为、法庭庄重的仪式以及对法院程序和形式的敬重来向世人昭示的。这就使得法院要从审判场所到办公场所,从法庭布置到法官仪表,从司法仪式到审判程序强化形象策划,塑造一种神圣的司法氛围,不仅使法院群体,而且也使得所有参加过审判过程的人,使全社会的人都在灵魂深处感受到法院精神文化的内蕴。

二、法院规范文化——法官现代司法理念的保障

法院规范文化是在审判与管理实践中形成的反映法院发展目标、管理哲学、共同价值观念、群体精神以及法官现代司法理念,并以规章制度、行为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形式表现的法院群体成员行为标准的总和。法院规范文化是法院管理科学化、现代化的反映,是保障法院充分运用现代司法理念履行审判职能的有力措施和可靠保障。

法院规范文化通过对法院群体成员的行为课以一定的标准,从而达到法院所期望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对法院群体成员的行为和心理进行合乎目的性要求的调整,从而达到严格院规院纪,树立法院形象的目标。法院规范文化具有如下功能:

(一)关系整合功能

公正、秩序、效率、效益是法院群体追求的共同价值目标,但由于法院群体成员的文化素质有高低之分,道德修养有好坏之别,冲突的产生在所难免,“冲突是群体成员间潜在影响关系的不一致或不相容所造成的结果”。[5]法院规范文化以规章制度、行为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形式为法院群体成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标准和范围,它通过告诉法院群体成员什么是可以做、必须做的,什么是禁止做的,以及当违反法院规范时要付出的代价,为实现群体成员间的合作创造条件,将阻碍合作得以进行的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法院群体成员通过严肃认真地遵章守纪,可以加强内部的团结,形成法院良好的人际关系,更好地发挥法院的整体合力;在法院群体成员之间发生冲突与矛盾时,法院规范文化便会启动救济机制,发挥其疏通解纠功能,恢复群体成员间的合作与和谐。

(二)价值导向功能

作为判定行为是非事实标准与价值标准的法院规范文化充分反映着法院群体的共同价值追求,充分体现着对法官这一职业群体基本素质的要求。它以明确的形式规定了哪些行为是许可的和提倡的,哪些行为是被反对的和禁止的,这不仅可以把法院群体成员的行为纳入党和人民群众要求的轨道,更好地发挥审判工作为国家、社会和人民服务的作用,而且还为法院群体成员树立了必须遵循的行为模式,促使他们形成独立、中立、公正、尊荣的现代司法理念,实现司法人员的现代化。反之,如果法院无规范遵循,则前进无目标,行为无准则,法院各项管理必将陷入混乱状态,法院群体成员必将失去奋发向上的信心和动力,审判职能作用难以发挥,司法现代化难以实现。

(三)奖优罚劣功能

法院规范文化的显著特点,是在约束法院群体成员行为方面有功则奖,有过则罚。因此,法院规范文化主要规定法院群体成员应该做到什么,做不到则应怎么办。在审判活动中,由于思想的、道德的、心理的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法院群体成员既可能将工作热情发挥到很高程序,积极主动地完成工作任务,做出突出的贡献,也可能消极被动,不负责任地应付差事,甚至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法院规范文化通过对表现突出或有特殊贡献的法院群体成员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对有过失的群体成员给予惩罚和处分,从而促使其改过自新,并使其他群体成员从中受到教育,引以为戒。通过发挥法院规范文化的奖惩功能,不仅能够激发群体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群体成员高尚的追求,规范群体成员良好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司法公正,而且可以将群众成员在工作中发生的种种消极现象和越轨行为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程度,以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使审判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大局,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

(四)遏制腐败功能

在整个司法活动中,法院群体成员始终存在着被当事人贿赂的可能性,他们的法律认识能力、法治信念、职业道德常常经受着严峻的考验。法院规范文化通过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完善监督制度、建立自律机制、严格奖惩制度等约束和激励措施,促使群体成员能够公正、客观地行使审判职权,并促使群体成员形成廉洁勤政、无私奉献、开拓务实、文明公正的现代司法精神,从制度上对司法腐败进行遏制。邓小平同志指出:“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这也说明了法院规范文化在遏制腐败方面所起的作用。

蕴含法官现代司法理念的法院规范文化的基本建构原则为:

(一)坚持以人为本

“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6]司法现代化的核心基点也正是人的现代化。因此,法院规范文化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这是法院规范文化的基本立足点。在创设具体的法院规范时,必须依据法院群体成员的心理和行动规律,提高对行为预测和控制的有效性,只有这样,才能使法院群体成员对法院规范认同、赞许,从心理上产生高昂的精神、奋发的热情,在行动上就会合作、支持并主动参与,从而使法院群体成员的行为达到期望的目标,促进法院群体成员的现代化。

(二)坚持公平与效率的最佳平衡

公平与效率的最佳平衡,是法院规范文化的双重价值追求,因此,法院规范的创制就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的双重原则。公平是社会永恒的价值追求,法院规范创制者对正义观念和公平准则应有敏锐的洞察力和执着的情感,并将之深植于规则的基因中,使之对不平和滥度现象具备较强的免疫和抵抗功能。效率是社会持久的经济价值,只有高效的规范才能促使法院群体成员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每一起案件。法院规范创制者在创造规范的过程中,应对之进行“成本—效率”分析,努力降低影响效率的规范成本,设计出保证效率最大化的规范。

(三)坚持统一性和普遍性的有机结合

统一性和普遍性的有机结合,是法院规范文化的基本要求。失去了统一的、普遍有效的规则体系,法院规范文化的发展就失去了凭籍。所谓规则的统一性,就是使所有规则的精神与内容协调一致。这里包括两种含义:一是同一项规则的精神与内容要契合;二是处在一个规范中的不同规则的精神与内容也要契合。实现规则体系的同一性,须做到:第一,同等情况作同样规定;第二,同样规定适用于同种情况。所谓规则的普遍性,也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普遍性调整;二是普遍性适用。普遍性调整是规范管理的标志之一,要实现之,就必须将法院的主要关系和主要领域都纳入规范的轨道,以义务为基本规范对法院群体成员的行为及后果作出规范预设。规则的普遍性适用是规范管理的基本要求,要实现之,须做到:第一,类似情况要适用同一规则;第二,使用同一规则须做出类似的结论;第三,同一规则在类似情况下反复适用。

三、法院物质文化——法官现代司法理念的直观体现

法院物质文化亦可称作法院环境文化,是以有形的实物形态存在的文化,是法院在长期的审判与建设实践中逐步积累的、凝聚着法院精神文化实质—法官现代司法理念的、为了实现法院职责和推行法院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而创造的一切物质环境的总和,包括办公环境、审判场所、司法装备和生活场所等。它是法院文化结构中最表层的部分,是人们可以直接感受到的,也是从直观上把握不同法院文化的依据,最直观地体现着现代司法理念,它具有以下特性:

(一)法院物质文化是法院精神文化的物化形态

一方面,法院精神文化是以物质环境作为媒介传达给外界。物质环境以其外在的形式体现了法院群体的司法理念、价值取向,并以其特定的实物形态将这种司法理念和价值取向传达给外界。比如审判法庭不论其规模大或小,陈设豪华或简陋,都必须在审判台上方悬挂国徽,以示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权威,使人油然而生敬畏之情。法院文化中严肃执法的价值取向,正是通过威严的审判法庭传达给了外界。另一方面,物质环境只有蕴含了一定的法院精神于其中才能称之为物质文化。“单单物质调和,没有我们可称作精神的相配部分,是死的,是没有用的”。[7]司法理念的有机载体、行为准则与法院规章制度充分保持一致,是对群体成员行为的具体要求。车辆如果不用来作司法装备,就只是一部车而已,同马路上驶过的任何一部车辆在性能上没有任何区别。只有当它用来作提押人犯、送达诉讼文书等司法用途时,这车才有了特定的价值,也方可归作我们谓之的法院物质文化的范畴。

(二)法院物质文化是法院规范文化的载体

一方面,法院职责的实现和法院规章制度及行为准则的执行有赖于一定的物质环境。比如我国宪法规定了法院公开审判的原则,为了贯彻这一原则,就必须建设一定规模的,设有旁听席的审判法庭,否则,公开审判就只能成为无法实现的空想。又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受理后应于五日内向被告方送达。在当前案件数量迅猛增加的形势下,如果不配备一定数量的交通和通讯工具,五日内送达的要求也只能是强人所难。另一方面,物质环境的建设应当围绕法院的职责、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进行。这就是说,法院物质环境的建设不能随意进行,它必须紧紧围绕法院的职责、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这条主线。如前所述,法院之所以要建设审判法庭,那是为了贯彻落实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法院之所以要购置一定数量的警用车辆,那是为了尽快送达有关诉讼法律文书,提高办案效率。如果偏离了法院职责、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这条主线,法院的物质文化建设必须要陷于盲目和浪费的怪圈。

(三)法院物质文化是法院物质建设的长期长累

“物质的发展是进化的,属于累积性,大多与时代俱进,很少退化的”。[8]法院物质文化同样具有不断进化和逐渐累积,并与时代俱进的特征。一方面,法院物质文化具有继承性。比如法院的审判法庭,无论外观设计如何,但其庄重、威严的传统特色却是任何法院的审判法庭所共同保留的。另一方面,法院物质文化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随着经济的发展,高科技办公手段的不断开发,法院的物质文化也将不断融入科技含量。电脑、打印机、电子公告栏、电视监控等先进设施纷纷被各地法院引进,使法院的物质文化烙上了浓浓的时代印记。

融入现代司法理念的法院物质文化的基本建构要求为:

(一)体现文化底蕴

如前所述,精神文化是通过物质环境等载体体现出来的,物质环境只有蕴含了精神文化于其中方可以称得上物质文化。因此,法院的物质建设同样也需要体现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审判效率等法院精神文化的内容。所以,我们无论是进行审判法庭和生活场所的建设,还是进行办公场所的改造和司法装备的配置,都要紧紧围绕法院精神文化的内涵,充分体现法院文化底蕴和现代司法理念。

(二)体现人本精神

法院物质建设应当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精神。首先,审判法庭的建设要充分体现方便诉讼的原则,立案厅和接访厅应设置在窗口位置,要有专供当事人行走的通道、专供当事人休息的休息室、供当事人查询相关事宜的触摸式电子查询系统等。其次,办公场所的建设既要体现规范约束干警的原则又要体现为干警创造合适办公条件的原则,因此干警办公室宜采用透明式的集体办公方式,同时办公室还要环境优美、整洁舒适。最后,生活场所的建设要充分体现从优待警的原则,尽力为干警提供全方位的优质的后勤服务。

(三)便于科学管理

法院物质建设要始终围绕提高法院管理水平,便于法院实现规范化管理进行。比如,为了使法院审判工作的秩序更加规范,就要在进行法院物质建设时,按照功能的不同将审判场所、办公场所、生活场所进行功能分区,并实现适度隔离;为了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就有必要引进先进的计算机网络管理技术,实现法院内部的局域联网等。

(四)做到统筹规划

法院的物质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因此,我们在进行法院物质建设时要有发展的眼光,做到整体协调,统筹规划。在时间上要有近期目标和远期规划,做到循序渐进,逐步形成规模;在空间上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走改、扩、建三条路,分阶段、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五)坚持经济实用

法院的物质建设要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既要满足当时的需要,又要有长远发展眼光;既要切实符合审判工作的需要,又不能铺张浪费。总之,应当根据各个法院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功能。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支队伍,需要一种健康的文化和向上的精神。法院是个特殊群体,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必须有更高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以现代司法理念铸就职业化的法官群体,提高法官素质,就应有法院特点的文化建设。法院文化是一种以法官为载体,以体现公正效率为特征,以追求法治和铸就职业化法官群体为目标的先进文化。这种法院文化将激励法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努力开拓创新,追求公正、自强不息。通过抓法院精神文化、规范文化和物质文化的建设,充分体现法官追求公正敬业,严谨做事、为人正直的价值取向,并通过不断丰富发展而形成主旋律,使之迸发出一种给社会以信任感、给队伍以激励感、给法官以成就感的巨大力量。人民法院通过以现代司法理念为精髓的法院文化的建设,使这种法院文化内涵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与时俱进,推向知识经济时代的人本管理,重视人的资源、能力、素质的培养、开发,充分激励人的创新意识,调动人的智力因素,发挥人的实践能力,努力培养法官爱憎分明、刚正不阿、敬业进取、清正廉洁的品格;努力培养法官追求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知识和技能的不断提高;努力实现法官从粗放型、经验型司法到规范型、理性型司法的质的转变;努力造就一支具有现代司法理念的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职业化法官队伍。



[1]、张愍、蒋惠岭著:《法院独立审判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68页。

[2]、贺卫方著:《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2页。

[3]、秦策著:《法律推理与司法独立》,发表于《法制日报》2000年11月26日第3版。

[4][英]戴维·W·沃克主编:《牛津法律大词典》中文版,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433页。 

[5]、卢盛忠等著:《组织行为学》,浙江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355页。

[6]《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512页。

[7] Bronislaw Malinowski著,费孝通等译:《文化论》,商务出版社1944年版第122页。

[8] Bronislaw Malinowski著,费孝通等译:《文化论》,商务出版社1944年版,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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