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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 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 每一个人都不可以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 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正义可言。 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美】道格拉斯
法者,定分止争也。——韩非
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徒法不足以自行。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德】马克思
有一件东西是这个国家里的每一个人都有权得到的,这就是公平审理。——【英】(大法官)丹宁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联邦党人文集》
谁抓住了法官的饭碗,谁就抓住了法官的脑袋。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中】《管子》
如果说就某特定国度的特定时期而言法律是命令,那么把它放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考察,法治社会的法律又是一种永恒的理性对话过程。它是一种“对话”(discourse),乃是指法律是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及利益的交锋与辩论中不断获得产生、变更与发展;它是一种“理性”(retional)对话,乃是指这种对话在本质上是一种平和而非暴力的说理过程。——【中】张千帆《法律是一种理性对话》
现代法治国家,法律法规汗牛充栋,别说普通百姓,就是每天断案的法官,也很难将所有的法律法规悉数装在脑子里。这就出现一个问题:普法,最当紧的是“普”什么?是“普”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还是“普”法治的观念和法的精神;是一本一本地让人们去啃读法律法规汇编,将其中的法条烂熟于心,还是让人们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了,该怎样通过理性的法律的方式讨公道,以避免采用过激的方式甚至违法的方式使自己陷入更大的不幸和被动。我认为,普法最应该做的、最当紧做的一件事情就是启动公民的“权利意识”,启动公民的“维权意识”,同时让人们知道,有了冤情该通过什么渠道寻求救济、该到哪里去讨公道。
法律人不应该倡导过于激烈的变革,因为激烈的变革导致的结果是社会秩序的进一步的丧失,所以西方有一句古老的谚语叫:枪炮作响法无声。枪炮作响的时候,法律就没有办法生存。所以我们都不希望这个社会发生太过剧烈的变化。——贺卫方
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英】亚当·斯密《国富论》
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英】边沁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予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英】洛克《政府论》
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英】培根《论司法》
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比较一下它的民法和刑法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中,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一个社会如果将希望只寄托于重典,就等于承认其它社会努力的失败。
一种圆满的完善的法应当具有人情味,内含一种情理,没有情理的法是一种桎梏、一种奴役,所以,法应当具有人性基础。法不仅应有秋风扫落叶般的严酷,还要有春风煦日般的温暖。只有这样的法才是我们要追求的。——【中】陈兴良《法治的最大特征应当是使人成其为人》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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